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館管理辦法
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館管理辦法 | |
中華民國99年11月17 日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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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為發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館(以下簡稱本館)場地設施使用效益,並強化維護管理功能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 本辦法所稱場地設施包括桌球教室、健身房、韻律室、羽球室、網球室、室內跑道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。 |
第三條 | 本館之管理由體育室負責之。 |
第四條 | 本館以提供本校師生體育教學、訓練與活動為優先使用,並得供下列活動使用: 一、本校教職員工生(含教職員工眷屬、退休人員與校友,下同) 休閒運動。 二、校內、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。 三、校內教職員工生運動團隊訓練與活動。 四、校內單位及社團申辦核准之活動。 五、全校性大型活動。 六、校外人士及機關單位申辦核准之活動。 |
第五條 | 本館使用對象與開放使用原則: 一、本校教職員工生 (一)學期上課時間,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八時二十分 至晚上十時十分﹔例假日及寒暑假為早上十一時至晚上九 時。 (二)體育教學、教職員工生運動團隊訓練、校內(際)運動競 賽與活動,應依公告或核准時間使用。 (三)教職員工眷屬、退休人員與校友限於收費時段使用,特殊 情形不在此限。 (四)本校單位團體應依申辦核准時間使用。 二、校外人士 (一)個人開放使用時間為例假日及寒暑假早上十一時至晚上九 時。 (二)校外機關團體應依申辦核准時間使用。 三、若遇天候因素、國家或升學考試、特殊節日及舉辦活動等不適 宜開放之情形,管理單位得依情況調整或暫停開放使用。 |
第六條 | 本校教職員工生、運動團隊、單位團體、校外人士及機關團體使用本館,須經相關單位核可,並應依據本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辦理。為維護與管理本館各項運動場地設施本校得酌收相關費用。 本辦法施行細則另訂之。 |
第七條 | 使用、借用本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管理單位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: 一、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。 二、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。 三、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。 四、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館場地建築及設施者。 五、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情事者。 |
第八條 | 使用本館各項場地設施應善加維護,如有毀損情形應負賠償之責。 |
第九條 |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