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育室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
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室課程委員會 | |
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室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共同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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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為提昇體育教學課程本質與成效,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,特設置「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體育室課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 本委員會由本室全體專任教師、校外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之。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室主任兼任之,校外專家學者代表由室務會議推舉遴聘之,任期一年。 |
第三條 |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: 一、 課程規劃、研議與審議。 二、課程評鑑。 三、其他教學課程相關事項之決議與執行。 |
第四條 |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五條 |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後,送共同教育委員會、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公布實施。 |